上海理工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

发布者:董汭琼发布时间:2012-11-05浏览次数:488

 

上海理工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

上理工教[2010]20

    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教学工作是学校最基本的中心工作,教师在教学工作中起着主导作用。根据上海理工大学教育发展远景规划,为创建国内一流的高水平理工科大学,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能力的“工程型、应用型、管理型”高素质人才,进一步明确教师在本科各个教学环节中的职责,加强教学过程管理、规范教学行为,使人才培养质量在教学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基础上不断得到提高,重新制订《上海理工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

 

第一条  教师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以对国家、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履行教师职责,积极承担教学任务,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能适应21世纪发展需要、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努力工作。

第二条  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以优良的思想品格、仪表、语言、行为对学生起示范与表率作用。

第三条  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教学思想上要树立以学生为本的观念,积极引导学生的自主学习,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创造能力。既要热情关心学生,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

第四条  严谨治学,刻苦钻研业务,勇于开拓创新,积极参加科研,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积极进行教学改革,重视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一章   

第五条  只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或符合高等学校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才有资格从事教学工作。有关教师任课资格的认定及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聘任校外的兼课教师须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具体要求及操作规范由教务处另行制订。

第六条  广义上的教学工作不仅涵盖理论教学、实践(实验)教学、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以及作业、竞赛辅导等日常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还包括各类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改革等任务。

第七条  教学工作任务由教师所在学院下达,若无可以论证的客观原因,教师应无条件接受并圆满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第八条  教授、副教授每学年必须承担本科教学授课任务。                                    

第九条  经校本科教学督导团或校、院两级教学管理部门考评,教学效果差、质量无保证、学生到课率和满意率均过低的课程之教师,学院应立即停止其授课并敦促其进行切实有效的改进。

第二章   

第十条  备课是教师实施教学的重要环节。教师要认真研究教学计划,明确本课程在培养计划和教学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平行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

第十一条  教师备课前应尽量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和已有的知识结构,不仅要认真研究所任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熟悉本课程的体系、范围和基本内容。还要积极追踪本学科前沿的发展状况,适时更新教案及课件内容。

第十二条  教师开课要优先选用经典优秀教材,教材选用要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

教师应当认真钻研教材,掌握教科书的内在逻辑关系、结构体系;准确理解和掌握有关理论、概念,明确各章节的重点、难点;广泛阅读有关文献和教学参考书,努力做到教学内容的先进性、科学性、系统性。

第十三条  按照学校的教学日历,编制好“教学计划进程表”,合理分配课程讲授、实验、实习和讨论的学时。

第十四条  教师必须充分掌握与利用学校的电子化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维护个人相关信息。每位有本科授课任务的教师应在学校“课程资源中心”内建立自己的课程网站,要求模块完善、内容充实。

第三章  理论教学

第十五条  理论教学是教学过程的基本形式和中心环节。教师必须根据本专业培养计划、教学大纲及教学进度要求安排讲授内容。

第十六条  教师进入课堂要着装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上课要讲普通话(有特殊要求的全外语、中外合作办学等类课程除外),用规范字;语言表达要准确、简练。

第十七条  教师在每个课程班首次上课,应以适当的方式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间的了解;说明本课程的具体授课要求;扼要介绍本课程的教学计划和基本内容,说明作业、实验、测验、考试等项目在本课程学习中的重要性及其在课程总成绩中的比例。

第十八条  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日历的进程上课,不得随意变动时间与上课地点。教师应严格对学生进行考勤,经常检查、分析学生到课情况,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维护课堂秩序。

第十九条  教师要研究使用最合适的教学方法和手段,采用启发式、讨论式等多种形式启发引导学生,激发学生思维,在传授知识的同时,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

教师应根据本学科的最新发展成果适时更新教学内容,制作好相关课件、教学模型等材料,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第二十条  要重视教学效果信息反馈,及时听取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要求与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授课进度,改进讲授方法,力求教学相长、协调一致。

第四章  课外辅导和作业

第二十一条  课外辅导是教师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指导学生制订学习计划、预习、复习、查阅文献资料等。

第二十二条  除面对面方式外,教师应灵活利用校园网、“课程资源中心”等多种网络渠道对学生进行辅导、答疑。

第二十三条  未获正式任课资格的助讲教师(助教)必须跟班听课,积极参加各级别的公开课教学,了解教学内容,学习讲课方法,与主讲教师研究习题课或辅导课的内容。辅导后,助讲教师要将辅导中存在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向主讲教师汇报,使教学和辅导统一,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十四条  教师应根据教学要求,布置适量作业(含思考题、讨论题、课程论文),并确定作业的内容、次数及交作业的时间,应严格要求学生认真、独立完成作业。

第二十五条  批改作业是教师教学工作的一部分,教师应认真、按时批改作业。对不能按时完成作业的学生要批评教育,对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重做。对作业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教师要专门记录,并且向学生作进一步讲解或加强训练。

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要作书面记录,并按一定比例(一般为1030%)计入修读课程的总评成绩。

第五章  实践教学

第二十六条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进行科学实验,培养学生观察分析现象、认识事物规律,提高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手段,与理论教学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实践教学包括实验课、各类教学实习环节、社会实践课等。

第二十七条  依据《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实验教学管理办法》,教师应严格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或实验内容。

第二十八条  教师要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学生实验操作前,教师应先行示教并简明、扼要地讲清实验的目的、内容、要求,并介绍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九条  在实验过程中,教师要对学生实验情况进行观察,随时纠正学生不正确的操作,解答出现的实验现象和疑难问题;严格要求学生完成规定的实验内容和操作训练;督促学生遵守《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实验守则》,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第三十条  教师应重视实验教学内容更新和方法改进,加强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动手能力的培养,积极开设一些综合型、设计型和创新型的实验。

第三十一条  各类实习(含毕业实习)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其涉及工作面广、环节多,各学院(部)要积极协调,指派有经验的教师(或聘请实习单位的有关人员)予以指导。

各类实习应符合《上海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教学实习管理办法》的规范要求。

第三十二条  指导教师应及时检查学生实习笔记、审阅实习报告,做好对学生的实习鉴定,评定并提交实习成绩。

第三十三条  对于课程设计,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和大纲,事先选择好设计题目或提出课程设计范围告知学生,并认真做好检查、指导、考评工作。

第六章  毕业设计(论文)

第三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学生本科学习的重要总结,是对学生专业知识与综合能力的全面检验,也是对学生的毕业资格及学位申请进行审核的重要依据。指导教师应严格按照《上海理工大学毕业设计(论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指导。

第七章  课程考核

第三十五条  课程考核是评定学生课程学习成绩和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培养计划规定的每门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包括军训、劳动课、实验、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或设计、德育课等)结束后都应进行考核。

第三十六条  课程考核应根据“教学大纲”进行命题。注重考核学生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及应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作用。

第三十七条  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学习质量和学习态度。

第三十八条  有关课程考核成绩评定的具体办法由教务处另行制定。但在满足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结合课程实际对考核方式、方法进行改革。

第八章  教学工作纪律及考核

第三十九条  教师不得在课堂教学及其他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言论以及其他危害国家的错误思想和观点,不得进行有悖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

第四十条  教师要坚守教学岗位,不得随意增减课时和其他教学环节,未经教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调课、停课、私自请人代课、更换教室等。特殊情况下难以到岗者,须按照教务处规定程序,事先向学院申请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一条  教师必须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上课期间不得吸烟、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

第四十二条  教师应严格考试要求,严肃考试纪律,不得泄漏考题,认真按《上海理工大学监考人员守则》要求做好监考工作,考试(考查)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课程考试(考查)成绩。

第四十三条  教师在承担教学任务时,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所有用于教学的材料(包括大纲、教案、教材、课件、考试试卷、实验资料等)均属学校的教学资料,完成教学任务后,必须做好教学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由各学院(部)归档。但教师与此相关的法定知识产权不受损害。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上海理工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考评办法》进行本科教学质量考评。同行专家(领导)和教学督导团的听课考评与学生评教结果共同构成教师的综合教学质量评价内涵。

第四十五条  教师的教学考核由学院负责,教务处对学院的本科教学工作进行总体考核。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六条  教师敬业爱岗教书育人,并在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学校将对其进行奖励,具体方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教学工作中发生违反教学工作纪律情况的,根据《上海理工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上海理工大学本科任课教师职责(试行)》(上理工教[2004]12号)和《上海理工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试行)》(上理工教[2004]13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