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全面贯彻落实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加强导师队伍建设,促进研究生人才培养质量稳步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生资格审核每年举行一次,博士研究生导师通过招生资格审核后方可列入次年招生简章,硕士研究生导师通过招生资格审核后方可在次年进行招生。新聘研究生导师首次招生可免于招生资格审核。
第二章 招生审核条件
第三条 符合《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上海理工大学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细则》(上理工委[2019]14号)规定的基本素质要求,认真履行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第四条 具备我校研究生导师资格,身心健康。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年龄不超过60周岁(至招生当年8月31日,下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年龄不超过57周岁(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60周岁前可以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资格)。
第五条 科研及学术成果要求
(一) 申请招生的研究生导师应具有适合研究生培养的研究课题和人力、物力等保障条件,有可支配的科研经费和在研项目。博士研究生导师申请,可支配在研科研项目经费不应低于20万,纵向经费以1倍系数计入,横向经费以0.5倍系数计入,校内项目不计入。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原则上在研科研经费不低于5万。
(二) 申请招生的研究生导师应在学科所属领域发表或取得较高水平的学术成果,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需要在3年内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身份发表A类及以上水平的论文两篇,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原则上需要在3年内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身份发表A类及以上水平论文3篇,其中一篇A2以上。
第六条 研究生培养质量要求
(一) 研究生导师所指导的在读博士或硕士研究生总数不得超过学校规定指导相应层次研究生的人数上限,硕士生人数每年不超过8人,博士生人数每年不超过2人。教授每一年级指导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不多于3人;副教授、硕导(讲师)每一年级指导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不多于1人;首次指导者研究生人数不得多于1人。
(二) 研究生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应对达到培养质量要求。对于在学校论文盲审中出现盲审不通过、异议或者“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下一年度招生人数减半,第二年度以后可申请恢复正常招生人数,需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通过。
(三) 经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或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应暂停研究生招生资格至少一年。恢复招生资格,需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通过。
第七条 其他暂停研究生招生资格的情况
(一)学校师德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二)因重大教学、科研、学术不端或其它责任事故仍在处分期间;
(三)新聘导师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新导师培训;
(四)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导师职责。
第三章 招生审核程序
第八条 招生资格审核流程
(一) 计划招生的研究生导师,由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学院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步核查。
(二)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为通过。
(三) 审核通过的具有指导资格的研究生导师名单应在院内进行公示。
第四章 其他
第九条 异议处理。对招生资格审核结果有争议或有其它特殊情况者,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具名提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处理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材料,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决定为校内最终决定。
第十条 申请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原则上应满足以上条例所规定的条件,如有特殊情况可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机械工程学院负责解释。